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江宗翰
訴訟代理人 鍾靜萱
被告 嚴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1178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年
10月18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2,417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330元。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