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2年度虎小字第22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虎小字第224號

原告 張向筑

被告 周秉稼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222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附民字第544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曾鈺仁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