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訴字第5號
原告顧庭
被告 林子莉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顧曼弘
被告 顧力瑋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 律師
複代理人 許金蓮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2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關於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所提民事辯論意旨(三)狀,請被告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並敘明被告之意見(繕本《含證據影本》請逕寄送原告收受)。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