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訴字第5號

原告顧庭

被告 林子莉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顧曼弘

被告 顧力瑋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 律師

複代理人 許金蓮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2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關於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所提民事辯論意旨(三)狀,請被告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並敘明被告之意見(繕本《含證據影本》請逕寄送原告收受)。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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