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814號聲請人 楊尚賢 相對人王䕒儀相對人 張荳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嘉儀 、張荳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為何(應載明年、月、日)。
二、相對人王嘉儀、張荳荳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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