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靜妏 即 陳溪佳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認有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必要者,得預估其報酬之數額,定期命債務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有本條例第7條第1項所定情形外,法院得依本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其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