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1661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潘秀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胡明全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2年
9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請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明債務人正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為何?該裁定已於102年9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