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債務人 吳裕軒吳水德 代理人 黃龍昌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件:
一、聲請人稱100年4月起至102年3月止任職於谷豐國際有限公司,惟據本院函查結果,該公司表示聲請人為該公司家庭代工人員,而非編制內員工,且自102年起迄今,已無發放家庭代工予聲請人,故無薪資明細表可提供等語。聲請人應說明任職於谷豐國際有限公司期間為何?何以該公司表示102年起迄今,已無發放家庭代工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請說明目前於何處任職?另請提供其服務單位名稱及雇主聯絡之方式(含電話、地址),並陳報自102年6月起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三、聲請人主張現每月分別支出未成年子女 吳語潔吳心渝 之扶養費用新台幣6,834元,請敘明各項具體細目(如:膳食、衣服、交通、教育、保險、醫療等)、支出金額及提出相關單據?前配偶 蔡芯綿 是否分攤扶養費用?其分攤比例及方式為何。
四、聲請人目前是否與家屬共同居住?如是,該房屋為何人所有?與何人共同居住?其水費、電費、瓦斯、電信等費用由何人負擔?
五、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補提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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