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壢簡字第一О六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世炎 律師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石有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