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88年度壢簡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壢簡字第一О六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世炎 律師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石有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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