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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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292號
原 告 黃興發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