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29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蔡河儼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美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8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並提出被告陳美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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