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29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蔡河儼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美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8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並提出被告陳美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