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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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375號
上 訴 人  黃淑媛
即 被 告
被上 訴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送達代收人  江宜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
9年4月21日裁定請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納,此
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4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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