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6年度宜交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宜交簡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 律師
被   告 乙○○
      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蔡仁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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