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7年度宜簡字第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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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宜簡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事務大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偵字第44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偽造大陸
地區居民身分證壹張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偽造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壹張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行為損害主管機關對於人民入出境管理之正確
性、犯罪動機、手段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扣案之偽造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1張,為被告
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併予宣
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12條、第216條、第214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蔡仁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月12 日
書記官李明威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
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
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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