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交簡字第158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偵字第61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
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被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
日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減其刑2分
之1。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1條
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
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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