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3539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9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丁○○、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捌拾壹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一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6 年9月27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 民  國 96 年9月27日
書記官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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