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尚就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罪、如附表編號4與編號5所示之罪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業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主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除漏植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偵查案號應加列以「96年度毒偵字第4335號」外,本院審核委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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