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795號聲明人丙○○
兼送達代相對人即被繼承人甲○○(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於民國98年4月22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兄嫂,自願拋棄繼承權,為此聲明拋棄繼承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經查:聲明人係被繼承人甲○○之二嫂,雖具有姻親關係,然非民法第1138條定之繼承人。故依上開說明,聲明人既非繼承人,所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整。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書記官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