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與苗栗縣銅鑼鄉農會前置協商不成立之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與萬泰商銀之車輛貸款業已繳清,依聲請人所稱與銅鑼鄉農會之債務係因繼承法律關係而來,然該部分原先之主債務關係仍屬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所列舉之前置協商債務範圍內(此亦有銅鑼鄉農會函覆本院之原始債權影本附卷在案),是以聲請人仍須向該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並將該機構所出具之前置協商證明文件送交本院,始予進行清算程序之審查。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