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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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373號
原 告 簡居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意婷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高雄市○○區○○路○○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部分,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準,而原告未於訴狀正確載明此部
分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系爭房屋之價額(即系爭房屋最近一
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或其現值證明)及提出系爭房屋之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逾期未補正,以得上訴第三審之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