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救字第10號
聲請人即上
訴   人  石保重
相對人即被
上 訴 人  汪金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107年度員簡字第
17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即上訴人主張其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107年度員簡字第177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
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等語,業據
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表、專用
委任狀等件為證,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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