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700號
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宏謀
訴訟代理人  邵正興
被   告  郭子威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侵訴字第169號、106年度
侵訴字第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涉犯妨害性自主刑事案件,而支付被害人犯罪
補償金,被告則抗辯否認犯罪。經查,上開原告主張被告涉
犯之刑事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侵訴字第169號、106年度
侵訴字第1號妨害性自主刑事案件判決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經被告提出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
侵上訴字第140號、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41號判決駁回上訴
,被告再提出上訴,現於最高法院審理中,尚未確定,而兩
造於本院審理時,係以被告在該刑事案件有無涉犯妨害性自
主罪之犯罪事實,作為本件認定被告是否成立侵權行為之重
要爭點,是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於該
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終結前裁定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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