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19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吳國煒
梅吉忠
被 告 楊偉堅 (即 李美雲 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周興 (即李美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
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6月30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書記官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