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岡小字第188號
原 告 交通○○○區○道○○○路局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康志福
訴訟代理人 黃珺妮
林信羽
被 告 蔡鴻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履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陸仟 陸佰肆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