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司調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世傑 、 陳敏慧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陳敏慧應將彰化縣○○鎮
○○段○○○○號建物,登記日期民國(下同)94年1月26日之
買賣登記予以塗銷,返還登記予相對人陳世傑名下等語。惟
經本院於106年5月12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到庭調解意願
,迄未回覆,尚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本件顯無成
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北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侯凱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