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61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丙○○以上當事人因94年度重訴字第161號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貳萬叁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書記官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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