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游鉦添律師
阮祺祥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347條第1項之意圖勒贖而擄人罪嫌,因其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5日訊問被告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將被告羈押。本院再於95年8月14日訊問被告後,以同一理由,將被告自95年9月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本院又於95年10月24日訊問被告後,以同一理由,將被告自95年11月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再自96年1月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曾正耀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