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易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74號上訴人 蔡月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黃枝蕊 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李昭彥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書記官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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