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交簡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審交簡字第12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淑娟選任辯護人何豐行律師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698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邱淑娟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並應按附表所示方法向 湯珮鑫 支付附表所示數額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如下補充及更正之部分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胥同於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茲予引用: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原載「致 湯佩鑫 人車倒地」,應更正為「致湯珮鑫人車倒地」。
(二)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邱淑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三)至被告邱淑娟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部分,業據告訴人湯珮鑫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1份在卷可按,此部分本院另依通常程序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犯罪後,刑法第185條之4業於102年6月11日修正公佈,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4原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後刑法第185條之4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比較修正前後關於刑法第185條之4之規定,修正後之法定刑由「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提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自應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論處。核被告邱淑娟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爰審酌被告駕車肇事致人受傷,為規避應擔之責任,竟將告訴人棄之不顧,使之所受之傷害有更趨嚴重之虞,惡性匪淺,幸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實受之傷害非重,被告所為對之造成之危害相對較輕,再事後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此除據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述明外,並有調解筆錄、撤回告訴狀各
1份存卷可證,復其事後坦認犯行,態度尚佳,兼衡案發時其職業為「製造業」,家境則屬「小康」,有警詢筆錄所載為憑,核屬一般社會階層,顯非名商富賈或擁高薪厚祿者等類此資力優渥或相較寬鬆之人,再者,自由刑倘准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當應考量為換取自由勢須支付而無從豁免之代價暨依其職業、身分及家境所應有之資力等節予以綜合酌定,方能在財力豐貧各異、優劣參差者間維持刑罰執行之有效性及公平性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素行尚端,惜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更與告訴人和解俾彌己行滋生之損,稽此堪認其有悛悔之實據,再其既親歷本案偵查、審理程序,並受本次罪刑之科處,自已得有相當之教訓,當足收警惕懲儆之效,定可深悉行止之份際,爾後必能循矩以行,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又本院為使告訴人獲得更充足之保障,並督促被告履行債務,以確保被告緩刑之宣告能收具體之成效,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於緩刑期內,應按附表所示方法向告訴人湯珮鑫支付附表所示數額之財產上損害賠償,此部分且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與調解筆錄之執行名義得擇一行使之。末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如附表所示緩刑期間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1條之1第
4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4,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
1款、第2項第3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刑事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一、邱淑娟應給付湯珮鑫新臺幣貳拾萬元整。
二、上開金額其中新台幣伍萬元整,業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調解成立時當場交付,並經湯珮鑫清點數額無誤,如數收悉,不另立據。餘新台幣拾伍萬元整,應自民國102年12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以前給付湯珮鑫新台幣壹萬元至全額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者,視為全部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