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10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銘傑
蔡林尚毅選任辯護人蕭棋云律師
彭彥植 律師 廖孟意 律師被告 林金 疄
徐鉦荏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8916號、111年度偵字第28917號、111年度偵字第289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銘傑犯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2「罪名與宣告刑、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徐鉦荏犯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3、4「罪名與宣告刑、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
蔡林尚毅犯如附表二編號5、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5、6「罪名與宣告刑、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劉銘傑、徐鉦荏、蔡林尚毅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林金疄 無罪。
事實
一、 吳竑霈 (已歿,另由本院為不受理判決)、劉銘傑、徐鉦荏、蔡林尚毅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北雁 」之成年人均明知將他人帳戶交給詐欺集團使用,將使詐欺集團得利用該帳戶收取詐欺贓款並以之作為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而移轉犯罪所得(即洗錢)之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欲以提供人頭帳戶予詐欺集團,並搶先在詐欺集團領取或轉走贓款之前,將人頭帳戶掛失,嗣補辦帳戶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領取已匯入人頭帳戶之詐欺贓款的方式牟利(即所謂「尻水」),而基於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幫助他人洗錢之犯意及共同基於洗錢之犯意聯絡,由吳竑霈分別於民國110年5月1日、同年月26日向 傅懋璿 (所涉犯嫌由檢察官另行偵辦)各取得其名下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再交給「北雁」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吳竑霈、劉銘傑、徐鉦荏、蔡林尚毅、「北雁」並約定待詐欺之被害人匯款入上開2個帳戶後,將款項領出並分配給渠5人及「插輪」(真實身分不詳)。「北雁」所屬詐欺集團取得傅懋璿上開彰化銀行及中信銀帳戶後,即以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3所示之詐騙手段,使各該編號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上開傅懋璿名下之彰化銀行及中信銀帳戶(匯款時間、金額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3所示)。吳竑霈、劉銘傑、徐鉦荏、蔡林尚毅因與「北雁」配合而知悉上開中信銀帳戶將收到上揭詐欺被害人匯款,即派徐鉦荏守在傅懋璿身邊並回報被害人匯款情形,吳竑霈、劉銘傑、徐鉦荏、蔡林尚毅、「北雁」則觀察匯款情形並討論、決定何時該辦理帳戶掛失(亦即渠等所稱之「卡」),以及下達辦理掛失與領款之指示給徐鉦荏,徐鉦荏即依指示於110年5月28日下午帶同傅懋璿至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重陽分行,指示傅懋璿辦理帳戶掛失及補辦帳戶文件、資料,辦理完成後,於同日下午3時9分許至3時48分許,指示傅懋璿臨櫃提領上開中信銀帳戶內之詐欺贓款共54萬元,及透過自動櫃員機自上開中信銀帳戶提領詐欺贓款共40萬元。領得前揭共94萬元之贓款後,徐鉦荏再帶同傅懋璿前往其與上述吳竑霈等5人約定之地點即新北市三重區疏洪東路1段「金時代自助洗車場」,與吳竑霈、劉銘傑、蔡林尚毅、「北雁」會合並朋分前揭詐欺贓款。吳竑霈、劉銘傑、徐鉦荏、蔡林尚毅就上開傅懋璿名下之彰化銀行帳戶亦欲以相同手法攔截詐欺贓款,而於110年6月2日下午1時52分許藉由觀察入帳情形而得知上開彰化銀行帳戶被匯入之詐欺贓款逾110萬元之際,由徐鉦荏依吳竑霈等人之指示要求傅懋璿將上開彰化銀行帳戶辦理掛失,然掛失後因該帳戶網路銀行之約定轉帳功能未受影響,而被不詳人士轉出該彰化銀行帳戶內之贓款110萬元,徐鉦荏即帶傅懋璿至彰化銀行辦理關閉網路銀行功能及重辦帳戶文件、資料等手續,上開彰化銀行帳戶雖旋又被匯入10萬元(即附表一編號11所示遭詐欺款項),惟吳竑霈等人尚未提領該帳戶剩餘贓款,該帳戶即被設定為警示帳戶,而未能領款。
二、案經 陳佳伶 、 吳怡 瑱、 羅雅琴 、 蕭妤馨 、 顏聖儒 、 許家瑜 、 趙若辰 、 蔡正裕 、 楊羽喬 、 戴汝庭 、 陳玫瑄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甲、程序部分:
壹、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林金疄經合法傳喚,於本院112年4月20日準備程序、112年8月10日審判程序均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本院準備程序、審判程序筆錄、報到單、送達證書及被告林金疄之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一第467至477頁;本院卷二第33至39頁、第113至174頁),而本案被告林金疄部分係應諭知無罪之案件(詳下述),揆諸上開規定,爰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合先敘明。
貳、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業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亦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檢察官、被告劉銘傑、徐鉦荏、蔡林尚毅及被告蔡林尚毅之辯護人就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復無爭執,自均具證據能力。
乙、實體部分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劉銘傑、蔡林尚毅、徐鉦荏均坦承有在「金時代」自助洗車場分得現金,被告徐鉦荏並坦承其介紹證人傅懋璿給「北雁」,故承認幫助詐欺取財罪,惟矢口否認洗錢犯行,被告劉銘傑、蔡林尚毅並均否認有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及洗錢犯行,其等之辯詞略以:
㈠被告徐鉦荏辯稱:我可能算是幫助詐欺,我有幫忙介紹,算
是中間人,讓他們自己去聯繫,是傅懋璿跟對方聯繫,我沒有分到利潤,傅懋璿後來跟我說他有錢下來,要還我錢。我對於本案被詐欺的被害人完全不認識,他們被詐騙集團所詐騙的款項我不清楚。我沒有要求傅懋璿於110年5月28日去中信銀重陽分行臨櫃提領54萬元以及透過提領40萬元,傅懋璿領出來的時候有說要還我錢,大概還給我8萬多元。是傅懋璿說到三重金時代洗車場那裡還我們錢的,我們沒有問為什麼要到那裡,想說他要還我們錢,我們就去。
㈡被告劉銘傑辯稱:我否認犯罪。我與詐欺無關。我沒有脅迫
傅懋璿交出帳戶。我拿到的4萬元是酒店的消費,是 老發 (吳竑霈)跟 六千 (徐鉦荏)欠我的酒錢,之前在酒店是我先付了錢。
㈢被告蔡林尚毅辯稱:我沒有犯罪,我與詐欺無關。我在洗車
場拿到的數萬元是傅懋璿要償還我訂了一輛GOLF的錢。㈣辯護人為被告蔡林尚毅辯護稱:根據告訴人傅懋璿歷次警詢
筆錄均是稱主要是 阿傑 、老發要他提供人頭帳戶,甚至在111年4月15日檢察官訊問時,就檢察官詢問具體有哪些人分到錢,當時傅懋璿回答綽號六千、老發、劉銘傑跟北雁拿到錢,也沒有提到被告蔡林尚毅,在同日檢察官訊問時,檢察官詢問究竟有哪些人參與分錢的事情,當時他也是回答六千、老發、北雁在做的,劉銘傑只有出現在洗車場分錢,我不知道他們在做什麼的。依據傅懋璿所述,蔡林尚毅沒有指示他提領金錢、提供帳戶等分工,對話群組中蔡林尚毅說話的內容都跟詐騙行為無關,就行為分工的部分卷內也無相關證據證明蔡林尚毅有所謂分工的情形,蔡林尚毅確實無辜,並非詐騙集團成員。
二、經查:㈠證人傅懋璿名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信銀000
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有提供給「北雁」使用,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3所示各被害人遭以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手法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3所示款項匯入上開彰化銀行、中信銀帳戶;被告劉銘傑、徐鉦荏、蔡林尚毅均有於110年5月28日在新北市三重區疏洪東路1段「金時代自助洗車場」分得現金等情,為被告劉銘傑、徐鉦荏、蔡林尚毅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262至263頁、第285至287頁),且經證人即共同被告吳竑霈、證人傅懋璿、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3所示之被害人 林淑娟 等13人分別證述明確(見偵11956卷第304至309頁;本院卷二第119至133頁;他卷第73至127頁;偵17226卷三第305-2頁反面至第305-3頁反面;偵17226卷四第193至194頁、第234至236頁),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共同被告吳竑霈扣案手機內相簿翻拍照片1份(手機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111年5月28日中國信託重陽分行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車行辨識系統截圖、證人傅懋璿名下之上開彰化銀行帳戶、中信銀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吳竑霈與被告劉銘傑、徐鉦荏、蔡林尚毅及「北雁」等人之LINE群組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被害人林淑娟)合庫商銀帳戶存摺影本、告訴人陳佳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截圖、(告訴人 吳怡瑱 )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截圖、(告訴人羅雅琴)中華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告訴人蕭妤馨)中華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告訴人許家瑜)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合庫商銀存摺封面照片、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詐騙網站截圖、許家瑜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趙若辰)彰化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被害人 姜宜岺 )詐欺廣告翻拍照片、姜宜岺與詐欺集團成員Facebook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詐欺網站翻拍照片、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翻拍照片、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告訴人蔡正裕)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截圖、臺新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告訴人戴汝庭、顏聖儒、楊羽喬、陳玫瑄)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截圖、詐欺網站截圖等在卷可稽(見偵11956卷第37至43頁、第118至121頁、第135至189頁;偵17226卷三第37至38頁、第61至66頁、第103至137頁、第163頁、第181頁、第195至207頁、第215至216頁、第227至234頁、第259至281頁、第303至306頁;偵17226卷四第9至28頁、第67至84頁、第225至231頁、第244至246頁、第258至259頁;他卷第131至132頁、第135頁、第141至144頁、第169至195頁),首堪認定。
㈡共同被告吳竑霈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扣案之iPhone、OPPO行
動電話各1支是我平常在用。我有使用LINE、臉書、微信,暱稱為「丹尼」、「大發」、「H.P.W.」。我認識劉銘傑、徐鉦荏、蔡林尚毅、林金疄,都是朋友介紹認識,已認識兩年多,都唱歌、吃飯時認識,暱稱分別為劉銘傑「Mingjie-Liu」、徐鉦荏「六千」、蔡林尚毅「上億」、林金疄「 小開 」,林金疄是我今天才知道他本名。我認識傅懋璿,大約去年二、三月認識,是在桃園地檢,他因詐欺案被起訴,他是劉銘傑朋友,後來因1輛車,他騙他學姐貸款,但把車租給我開,後來1個月後被發現,對方把車要回去。110年4月間,我、劉銘傑、徐鉦荏、林金疄,我們拿傅懋璿的上開2帳戶的存摺、提款卡、網銀帳號密碼給綽號「北雁」的人,要做「尻水」,也就是用他的帳號收錢,把錢領走。但第一次做此事時,傅懋璿謊稱他沒收到錢,被林金疄發現,林金疄就向我追錢,因為傅懋璿是我介紹,他認為是我們搞鬼,要我把錢交出去。後來我有給林金疄接近9萬元,之後林金疄還是要找傅懋璿要錢,林金疄有找到傅懋璿,並叫他簽本票。傅懋璿有被林金疄揍。第二次110年5月多時,傅懋璿主動跟「北雁」配合做「尻水」,這次除了林金疄外,全都有參與,共得款94萬元,亦即傅懋璿於110年5月28日去中國信託重陽分行臨櫃提款94萬元,傅懋璿提領完款項後我們到新北市三重區疏洪東路1段金時代自助洗車場集合,「北雁」拿走一半,其他人大約分94,000元,我、劉銘傑、蔡林尚毅、徐鉦荏、傅懋璿都有分到錢。向傅懋璿取得其名下帳戶是做「尻水」。我有與劉銘傑等人將傅懋璿帶到新北市○○區○○○路00號12樓之7,即徐鉦荏住處,但沒限制傅懋璿的行動自由。「北雁」負責和詐欺集團聯繫,據我所知他們會用telegram聯絡,我有看過。我們除了向傅懋璿收取帳戶外,還有向其他人收帳戶。對於扣案手機内群組對話顯然是我們在討論要叫傅懋璿將贓款提領出,沒有意見,LINE群組「尻槍集團」群組内暱稱「Ming-jieLiu」、「小老頭」、「H.P.
W.」、「 廷廷廷 」、「徐」分別是劉銘傑、蔡林尚毅、我、「六千」(按即徐鉦荏),劉銘傑、徐鉦荏、蔡林尚毅跟我主要做一樣的事,盯傅懋璿,有錢進來,叫他去提款,只有94萬元那次,林金疄只有第一次有參與,他跟北雁是另一邊的人,他們都說這是 博奕 的錢。我們大概是110年4月開始進行「尻」,有一次被傅懋璿騙走。另一次有拿到就是94萬元那次,有想過這些款項來源不法等語(見偵11956卷第304至309頁)。
㈢證人傅懋璿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我的帳戶有給「北雁」
他們集團使用,是吳竑霈跟徐鉦荏要我交出帳戶,當時是用威脅的口氣要我把我的帳戶交出來,我後來有把彰化銀行的帳戶掛失止付,掛失以後我有從該帳戶內領了75,000元,後來大概2週內,又被他們逼著把帳戶給他們,中國信託跟彰化銀行都有,我交出存摺、提款卡、網銀帳號密碼,我稱的「他們」最主要是已經過世的吳竑霈跟徐鉦荏、林金疄,是在徐鉦荏三重的租屋處,交出去後要求我去領錢的是吳竑霈,帶我去領錢的是徐鉦荏,把帳戶裡的錢全部領出,徐鉦荏跟我說,款項領出來要趕快上車把錢拿給他,我記得當時回到徐鉦荏的車上,把款項交給徐鉦荏,後來到三重一個洗車場分這些款項,我確定的是徐鉦荏、吳竑霈、蔡林尚毅、劉銘傑是有到場的,還有一個叫「北雁」的人。我記得當時是吳竑霈決定如何分,我記得吳竑霈當時說所有人假如領100萬元,10個人就平分1人10萬元,就是幾個人平分掉錢。我不知道是何人通知這些人去洗車場,都不是我通知的。我領完款項之後,上了車問徐鉦荏要去哪裡,徐鉦荏說等一下,後面就轉頭去洗車場,不是我提出要去洗車場的。我是於110年5月1日交付彰化銀行帳戶,當天是吳竑霈載我回家的,在回家途中我把彰化銀行的帳戶交給吳竑霈的。我是於110年5月26日交中信銀帳戶給吳竑霈,5月28日是徐鉦荏跟吳竑霈叫我把帳戶內所有的錢領出來,當天是徐鉦荏在我旁邊指示我,吳竑霈好像在銀行附近等。提領時是用被改掉的密碼去領錢,被改掉的密碼是吳竑霈透過徐鉦荏告訴我的。就我所知,5月28日在金時代洗車場時,到場的人會在那邊分錢是因為有講好要去尻水,亦即因為要一起參與尻水分潤94萬元,才會在場分錢,5月28日當天不是我通知蔡林尚毅去洗車場說要還錢給他,我不知道是何人通知他的。我是直到領完款項他們才跟我說尻水,我還問他們尻水是什麼,他們跟我解釋,就是黑吃黑。5月28日在金時代洗車場時,林金疄不在場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19至133頁)。
㈣由共同被告吳竑霈扣案手機中發現之LINE群組對話內容如下
(群組中顯示之暱稱「Ming-jieLiu」為劉銘傑,「H.P.W.」為吳竑霈,「廷廷廷」為「北雁」,「小老頭」為蔡林尚毅,「不明」為徐鉦荏【其原本暱稱為「 啊荏 ~六千」、「徐」,群組對話顯示「不明」且無頭貼圖片應係其嗣後已將該帳號刪除】。為閱讀便利,以下說話主體直接以本名表示)(110年5月)劉銘傑:明天大家一起加油尻起來吳竑霈:明天 阿傅 超重要劉銘傑:收到了吳竑霈:他 彰銀 中信走的是不同水房劉銘傑:明天先讓他寄出來我把他帶在身邊好了吳竑霈:所以今天尻明天也尻劉銘傑:今天尻哪一條吳竑霈:不用寄找人過去收劉銘傑:好(OK手勢)我明天中午過去載他徐鉦荏:剛剛跟他通過電話8.出頭的時候目前 阿富 銀行處理中然後他有接觸過確診者怎麼辦劉銘傑:拼吧大家自己口罩戴好蔡林尚毅:六千吳竑霈:@不明明天你負責叨阿傅明天帳一進來除以六份我老億阿傑6000插輪北雁這樣有沒有問題劉銘傑:沒問題好(OK手勢)(吳竑霈邀請「廷廷廷」【北雁】加入群組)吳竑霈:明天帳一進來除以六份我老億阿傑6000插輪北雁@啊荏明天你負責叨阿傅@ 廷廷廷北雁 有沒有問題北雁:我沒問題劉銘傑:好(OK手勢)吳竑霈:以後線路就在這個群討論我來主導各位有沒有問題北雁:沒有劉銘傑:沒有(110年5月27日)劉銘傑:可以啦蔡林尚毅:(OK手勢)吳竑霈:他的資料我全部都有包含他媽在哪裡上班我都有劉銘傑:他等等在哪我先去搥他(回應「北雁」發的照片)他媽的他什麼東西啊北雁:切記讓人活一下劉銘傑:可以北雁:我還要讓他領錢(110年5月28日)徐鉦荏:起床等時間(OK手勢)第一筆234295北雁:有到150的跟我說徐鉦荏:286000第二筆劉銘傑:辛苦了北雁:等等要停的時候先把網銀刷掛再打電話掛失徐鉦荏:我知道已經準備好了劉銘傑:(回應「已經準備好了」)?徐鉦荏:現在等11.30那次了劉銘傑:目前40幾而已?徐鉦荏:大概52出頭23多28多劉銘傑:兄弟都沒有轉出吧徐鉦荏:剛登入應該是要轉出了蔡林尚毅:尷尬(汗顏圖示)徐鉦荏:再來要看11.30左右的那一波進10萬劉銘傑:再來等2點對吧徐鉦荏:又一遍10筆劉銘傑:了解徐鉦荏:再加一筆10萬目前82但是不確定52是否轉出中間卡了一次有登入10萬再追加一筆共四次劉銘傑:收徐鉦荏:怎麼會這樣轉(哭笑不得圖示)感覺在玩遊戲劉銘傑:很奇怪金額很小徐鉦荏:嗯嗯而且幾分鐘轉四次金額一樣感覺很鬧(110年5月28日)徐鉦荏:幹這樣算不算聚眾(哭笑不得圖示)共28個人北雁:啊災徐鉦荏:目前卡40在裡面還沒登入也沒動作北雁:現在裡面40幾?徐鉦荏:40整沒意外的話如果都沒轉出就是92北雁:叫阿富打去問徐鉦荏:有正在問北雁:(OK手勢)徐鉦荏:現在登入了北雁:(OK手勢)徐鉦荏:客服還在排隊劉銘傑:看兩點尾波北雁:@Ming-jieLiu我們看下一筆如果下一筆有60或100直接斷了因為我怕2點尾波裡面的會被轉走劉銘傑:好(OK手勢)徐鉦荏:嗯嗯了解吳竑霈:有打通了嗎北雁:@Ming-jieLiu不然大家都沒錢吳竑霈:幹我手機被停徐鉦荏:(回應「有打通了嗎」)還在等劉銘傑:收北雁:最少也每個人拿個10萬零用錢過生活(哭笑不得圖示)劉銘傑:(OK手勢)吳竑霈:害我現在在小7的外頭曬太陽劉銘傑:發哥快要來找我吳竑霈:我先想辦法處理電話費劉銘傑:不能先付話嗎?吳竑霈:一離開小7我就斷線了沒辦法(110年5月28日)吳竑霈:1430準備去銀行劉銘傑:好(OK手勢)@不明有看到嗎?(啊荏~六千已收回訊息)徐鉦荏:257843剛進劉銘傑:等百那條徐鉦荏:嗯蔡林尚毅:(傳送一幅圖畫之照片)(110年5月28日)劉銘傑:@不明北雁:如果還在網銀劉銘傑:直接掛失吳竑霈:有卡成功94萬入金劉銘傑:爽徐鉦荏:(傳送傅懋璿照片)(110年5月28日)北雁:等等進去銀行叫阿富把對話記錄都刪了然後補辦卡跟卡片劉銘傑:嗯嗯蔡林尚毅:@Ming-jieLiu在哪北雁:卡額度多少先問劉銘傑:(回應「@Ming-jieLiu在哪」)三重要生活費(110年5月28日)蔡林尚毅:(回應某已無法讀取之訊息)半蹲日劉銘傑:(回應「半蹲日」)哈哈哈哈北雁:叫阿富趕快領出來錢卡裡面就不用搞了徐鉦荏:在領了劉銘傑: 恩恩 別出皮肉北雁:各位大哥(110年5月28日)蔡林尚毅:不要在通訊軟體講這些北雁:還是有飛機蔡林尚毅:我不准他們錄別留證據改天現場看Live更好北雁:(哭笑不得圖示)我要傳給我朋友給水房當場面的蔡林尚毅:放心劉銘傑:照片你儲存@廷廷廷(110年5月28日)蔡林尚毅:所以直接約中信??不約附近嗎吳竑霈:對劉銘傑:(回應照片)等等直接約這裡吳竑霈:約洗車..(翻拍照片反光無法辨識全部文字)徐鉦荏:老發要一起出發(哭笑不得圖示)蔡林尚毅:有地址嗎打給我複製你們出發跟我說我快到中信劉銘傑:新北市三重區疏洪東路一段(回應「你們出發跟我說我快到中信」)我們還在這(110年5月30日)蔡林尚毅:景美人北雁:(OK手勢)徐鉦荏:阿富這禮拜一二確定彰銀嗎@廷廷廷北雁:我晚點確認徐鉦荏:好劉銘傑:載白癡傅來打工好了徐鉦荏:禮拜天好像他們休息上禮拜有兩個弟弟要去結果好像他們休息隔天回我說他們睡死了劉銘傑:薪水我給他(110年5月31日)徐鉦荏:@廷廷廷所以正走部分結果如何?劉銘傑:@廷廷廷?吳竑霈:還有今天的彰銀徐鉦荏:(圖片)北雁:這兩天先讓他走吳竑霈:正走還彰銀?劉銘傑:(回應「這兩天先讓他走」)正走向一 吧北雁 :彰銀有動有先讓他走劉銘傑:彰銀我們會知道金額嗎?北雁:我會問我朋友吳竑霈:彰銀的問題是走了我們不會知道所以一定要確認內線劉銘傑:對@廷廷廷今天有到100就通知吧(哭笑不得圖示)(110年6月2日)徐鉦荏:扣帳100蔡林尚毅:(驚訝圖示)徐鉦荏:扣帳100再一次劉銘傑:哈哈哈哈徐鉦荏:5012目前62吳竑霈:再等2分鐘準備蔡林尚毅:差不多劉銘傑:加油加油我這幾天還會有小白癡吳竑霈:沒尻到水房速度比我們快再賭賭看50以上就cut吧北雁:底50徐鉦荏:好保底直接50了喔北雁:對徐鉦荏:還是有一個下限接近值大家看要不要討論還是一樣卡50蔡林尚毅:50不要貪徐鉦荏:下限值我要問最低接受度5+5目前5目前15北雁:哎唷徐鉦荏:80蔡林尚毅:卡@H.P.W.徐鉦荏:卡了吳竑霈:卡徐鉦荏:等接電話吳竑霈:80?蔡林尚毅:@Ming-jieLiu劉銘傑:嗯吳竑霈:各位準備一下徐鉦荏:106105吳竑霈:有卡到105?蔡林尚毅:快劉銘傑:快徐鉦荏:好了0000000吳竑霈:110萬?劉銘傑:安對徐鉦荏:被扣50萬欸(不高興圖示)北雁:有超過50就好了別貪徐鉦荏:已經掛失完畢結果還能轉出現在網銀鎖住還被轉出蔡林尚毅:怎麼可能北雁:等等叫阿富到彰銀把卡跟本子一起補辦出來徐鉦荏:都被轉出了欸拷貝一個電梯時間(傳送入帳通知訊息和扣帳通知訊息之照片)北雁:先叫阿富把網銀重開起來吧徐鉦荏:沒辦法了劉銘傑:掛失怎麼有辦法轉出徐鉦荏:我們兩個都傻眼都是在掛失之後北雁:先帶阿富去彰銀把網銀重用吧蔡林尚毅:(生氣圖示)北雁:順便叫阿富跟彰銀的說如果掛失之後能不能把網銀轉帳的功能也停掉徐鉦荏:在路上了蔡林尚毅:10幾分鐘還能轉(驚訝圖示)徐鉦荏:對啊掛失掛掉電話之後3分鐘內一筆50出去蔡林尚毅:難道銀行內部跟他們串通北雁:叫阿富跟他認識的姊姊說如果辦掛失網銀的約定帳戶轉帳也要停掉我剛有看了彰銀是網銀跟卡片停掉約定帳戶轉帳還能用徐鉦荏:拷貝約定沒有先取消等於沒用嗎現在在問追回方式(不高興圖示)北雁:..徐鉦荏:剛剛入5250+2北雁:你們人現在在哪徐鉦荏:我們在銀行裡面我來變更北雁:(OK手勢)徐鉦荏:他處理他的北雁:領一領吧徐鉦荏:在處理了北雁:(OK手勢)記得叫阿富先把網銀整個停掉現在呢吳竑霈:開去還是被轉出去徐鉦荏:來了先說要把約定先弄掉了北雁:還是來不及嗎吳竑霈:對北雁:(無言圖示)徐鉦荏:客服有教他追回方式看有沒有機會了蔡林尚毅:什麼方式吳竑霈:能追回?蔡林尚毅:轉錯帳也要戶頭主人同意才可以徐鉦荏:阿富沒講清楚說客服有教他北雁:....徐鉦荏:等等會聽到他在旁邊唬爛(傳送餘額圖示)餘額(不高興圖示)北雁:看阿富能不能唬爛到把錢拉回來吳竑霈:他唬爛得回來把他的獎金提高北雁:我個人貼1萬徐鉦荏:又進帳10劉銘傑:現在ㄋ徐鉦荏:餘額14劉銘傑:14W徐鉦荏:老發跟北雁是覺得賭這波改回去給他們拼看看還有沒有劉銘傑:都可北雁:人家在跟我要了劉銘傑:(回應「人家在跟我要了」)?徐鉦荏:(回應「人家在跟我要了」)你直接打給阿富我更改東西他出去銀行了北雁:恩恩徐鉦荏:約定都取消掉了這樣還能補救嗎?北雁:等等阿富先載回去吧蔡林尚毅:沒救北雁:我等等看怎麼處理劉銘傑:那14怎麼處理徐鉦荏:一開始進來就是先約定取消所以特別尷尬北雁:先把阿富載回去徐鉦荏:我知道劉銘傑:(回應「先把阿富載回去」)載回哪裡北雁:欸不是阿富給我那組登不進去是怎樣?回六千那邊搞我是不是徐鉦荏:蛤登不進去?北雁:嗯我丟給我朋友他那邊登不進去問一下吧徐鉦荏:你等等我問一下北雁:我朋友如果被水房動那阿富我就自己處理了徐鉦荏:我在確定了吳竑霈:阿傅呢徐鉦荏:旁邊吳竑霈:(回應「我朋友如果被水房動」)目前試的如何北雁:我朋友沒回我徐鉦荏:我剛剛測試過我才給你帳密所以我確定登的進去北雁:裡面的 錢勒 ?阿富抓著我等等過去徐鉦荏:還在怎麼了?劉銘傑:@廷廷廷?北雁:(傳送對話截圖)徐鉦荏:(傳送存摺內頁照片)等我一下劉銘傑:再刷一次徐鉦荏:好(傳送存摺內頁照片)還是一樣(110年6月2日)吳竑霈:正常是沒有資料請取回存摺警示了北雁:警示?徐鉦荏:剛剛電話確定警示警示怎麼辦..阿富等於整個掛掉吳竑霈:沒救了蔡林尚毅:我剛剛就說一定會變警示(指人大笑圖示)(110年6月2日)徐鉦荏:林園派出所高雄(回應「我剛剛就說一定會變警示」)為什麼吳竑霈:因為帳戶歸零凍結了徐鉦荏:歸零?網銀那個嗎吳竑霈:網銀裡沒錢北雁:網銀看不到警示就只會顯示0徐鉦荏:剛剛辦的時候還有(傳送餘額截圖)很靠北直接領了還心理安慰好一點(哭笑不得圖示)北雁:現在不是都卡在裡面了嗎吳竑霈:錯沒領是好事徐鉦荏:(回應「錯沒領是好事」)是嗎(哭笑不得圖示)北雁:領了可能就被沿路跟了徐鉦荏:喔喔放阿富下車(哭笑不得圖示)我回家(大笑圖示)北雁:(無言圖示)徐鉦荏:彰銀要7天才有 卡北雁 :...徐鉦荏:還是打電話然後錄影北雁:打電話錄影給我徐鉦荏:他戶頭的錢準備被充公了劉銘傑:(哭笑不得圖示)(110年6月3日)徐鉦荏:@廷廷廷那個正走的要怎麼處理?人頭一直在問...(日期不明)北雁:@小老頭億哥起床的時候回我一下我有事情想問你(哭笑不得圖示)蔡林尚毅:?(110年7月19日)北雁:@小老頭億哥方便電話一下嗎蔡林尚毅:?(北雁已收回訊息)(110年8月10日)(「徐」已退出群組)(110年8月11日)(「廷廷廷」已退出群組)(110年8月14日)(「小老頭」已退出群組)
㈤由上開證人吳竑霈、傅懋璿之證述及群組對話內容,可看出
證人吳竑霈、被告劉銘傑、徐鉦荏、蔡林尚毅及「北雁」均有參與「尻水」行為。證人吳竑霈屬於主導者(惟並非唯一決策者,其就相關事務仍有與其他共同被告討論,其他共同被告亦有自行下達指令之情形),向證人傅懋璿取得上開彰化銀行、中信銀等帳戶,並交給「北雁」讓其所屬詐欺集團使用,被告徐鉦荏則待在證人傅懋璿身邊,轉達或直接對證人傅懋璿下達帳戶掛失及領款等指示、帶著證人傅懋璿前往銀行辦理領款、帳戶掛失等事宜、即時回報證人傅懋璿上開2帳戶的贓款入帳、掛失及領款情形、親自登入證人傅懋璿彰化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為變更設定,並於證人傅懋璿領到94萬元現金後帶著證人傅懋璿前往證人吳竑霈、被告劉銘傑、徐鉦荏、蔡林尚毅及「北雁」在群組內約好之地點即「金時代洗車場」以分配傅懋璿領得之94萬元現金;被告劉銘傑、蔡林尚毅、「北雁」亦均對贓款入帳情形表現出高度關心,並有為相關指示和討論(例如:被告劉銘傑有稱「明天大家一起加油,尻起來」、「今天尻哪一條」,並指示直接掛失、回應吳竑霈正走或彰銀之問題、詢問彰銀帳戶是否可知道金額、要求「北雁」金額有到100萬元即通知等行為;被告蔡林尚毅有於「尻水」相關話題中稱「不要在通訊軟體講這些」、「我不准他們錄,別留證據」,並於被告徐鉦荏稱「大家看要不要討論,還是一樣卡50」時,回應「50不要貪」、於被告徐鉦荏回報「80」時,回稱「卡」,嗣於證人傅懋璿之彰化銀行帳戶內贓款仍透過網銀轉出後,表示驚訝與生氣之情緒,並有參與後續辦理掛失及追回遭轉出贓款之討論),是被告劉銘傑、徐鉦荏、蔡林尚毅辯稱:渠等與上開「尻水」即攔截詐欺贓款之犯行無關、不知道為什麼要去洗車場,是證人傅懋璿通知渠等去的、在洗車場所分得的錢是證人傅懋璿或共同被告吳竑霈、徐鉦荏要還的欠款云云,均顯非事實而不可採。況被告蔡林尚毅辯稱:是證人傅懋璿約其去洗車場說要還其錢云云,然上開群組對話明白顯示被告蔡林尚毅於知悉證人傅懋璿被被告徐鉦荏帶去中信銀領得94萬元之後,被告蔡林尚毅自己在群組中發問:「所以直接約中信??不約附近嗎」,是被告蔡林尚毅所辯顯然與事實不符,自無從採信。
㈥被告蔡林尚毅聲請勘驗其扣案手機裡之LINE對話內容,稱:
證人傅懋璿否認其與被告蔡林尚毅有車款3萬元之糾紛,但扣案手機中的群組對話內應還留有此訊息云云。惟被告蔡林尚毅確有參與利用證人傅懋璿之帳戶去收取、攔截詐欺集團之詐欺贓款,且被告蔡林尚毅係與其他共犯約好前往「金時代洗車場」分贓,並非由證人傅懋璿約去該洗車場清償債務等情,前已敘明,是縱證人傅懋璿與被告蔡林尚毅曾有債務糾紛,也無法以此認為被告蔡林尚毅並非本案犯行之共犯,從而並無調查必要。
㈦又共同被告吳竑霈與證人傅懋璿雖曾稱被告知上開帳戶是供
博奕之用,但自前揭群組對話內容,可看出匯款會在特定時段陸續出現好幾筆,此與詐欺集團成員們開始發動詐欺行為並指示被害人去匯款之模式相符,且證人吳竑霈、被告劉銘傑、徐鉦荏、蔡林尚毅與隸屬於詐欺集團之「北雁」合作「尻水」,共同被告吳竑霈、被告劉銘傑、徐鉦荏、蔡林尚毅對於何時會有匯款入帳是瞭若指掌,甚至還知道即將入帳的單筆匯款金額,顯難認共同被告吳竑霈、被告劉銘傑、徐鉦荏、蔡林尚毅對於入帳之款項為詐欺贓款會不知情或無法預見;再前揭群組對話內容亦明白揭示共同被告吳竑霈、被告劉銘傑、徐鉦荏、蔡林尚毅均知入帳贓款原本是要進「北雁」所屬集團之「水房」(即洗錢處所),是共同被告吳竑霈、被告劉銘傑、徐鉦荏、蔡林尚毅均知悉證人傅懋璿所提供之上開2帳戶皆為洗錢之用。從而,共同被告吳竑霈、被告劉銘傑、徐鉦荏、蔡林尚毅共同參與將證人傅懋璿之彰化銀行、中信銀帳戶提供給「北雁」所屬詐欺集團用以作為被害人匯款之帳戶,以收取及隱匿詐欺所得,再以本判決事實欄所載之手段將詐欺贓款攔截領出自留,渠等主觀上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犯意(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與洗錢之犯意聯絡(於詐欺贓款入帳後攔截領出),客觀上亦有參與前述提供帳戶、觀察、回報匯款入帳情形、決定何時該辦理帳戶掛失,及指示、帶同證人傅懋璿辦理帳戶掛失、領取贓款等行為,是被告劉銘傑、徐鉦荏、蔡林尚毅犯幫助詐欺、幫助洗錢及共同犯洗錢等犯行,事證明確,渠等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劉銘傑、徐鉦荏、蔡林尚毅就提供證人傅懋璿中信銀
帳戶並成功領得94萬元之犯行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劉銘傑等3人所犯前述3罪間之犯行具有時間與行為之重疊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應從一重論以洗錢罪。
㈡被告劉銘傑、徐鉦荏、蔡林尚毅就提供證人傅懋璿彰化銀行
帳戶,嗣後未成功領得贓款之犯行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
被告劉銘傑等3人、「北雁」及共同被告吳竑霈業已將證人傅懋璿之彰化銀行帳戶提供予「北雁」所屬詐欺集團使用,並於贓款入帳時辦理掛失,因帳戶之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功能仍得運作,被告劉銘傑等人因而未能如願攔截已入帳之詐欺贓款,應認被告劉銘傑等3人與「北雁」、共同被告吳竑霈已著手於洗錢行為,犯罪係屬未遂,爰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之。被告劉銘傑等3人所犯前述3罪間之犯行具有時間與行為之重疊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應從一重論以洗錢未遂罪。
㈢共同被告吳竑霈、被告劉銘傑、徐鉦荏、蔡林尚毅與「北雁
」就上開洗錢及洗錢未遂犯行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至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幫助洗錢部分,前揭被告各自負幫助罪責,而無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適用,併此敘明。
㈣公訴意旨認共同被告吳竑霈、被告劉銘傑、徐鉦荏、蔡林尚
毅與「北雁」及其所屬詐欺集團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之共同正犯。惟共同被告吳竑霈、被告劉銘傑、徐鉦荏、蔡林尚毅及「北雁」實際上並無與「北雁」所屬詐欺集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與洗錢之犯意聯絡,渠等之主觀犯意毋寧是藉由提供人頭帳戶來為自己取得他人犯罪而得之贓款,有前述之證人證詞及對話內容可證,是此部分公訴意旨容有誤會。惟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為同一社會基礎事實,論罪法條亦無不同,是自得由本院審究,且無庸變更起訴法條。㈤證人傅懋璿之彰化銀行帳戶、中信銀帳戶係分別於110年5月1
日、同年月26日經由共同被告吳竑霈提供給「北雁」所屬詐欺集團使用,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本案共犯提供帳戶給詐欺集團使用之時間有明顯差距,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㈥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劉銘傑、徐鉦荏、蔡林尚
毅明知現今社會詐欺集團橫行,其恣意詐欺行為往往對於被害人之財產及社會秩序產生重大侵害,竟以提供帳戶給詐欺集團,再攔截詐欺集團所詐得贓款之手法,獲取不法錢財,且亦造成詐欺不法所得之去向及幕後犯罪行為人之追查困難,渠等之行為對社會治安、金融秩序及被害人法益之危害重大;被告徐鉦荏以其「介紹收本子的人(即「北雁」)給傅懋璿」而坦承幫助詐欺取財罪,然否認涉有洗錢犯行,態度難認良好;被告徐鉦荏、蔡林尚毅均否認犯罪,飾詞卸責,態度非佳;兼衡被告徐鉦荏與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被害人已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期日當庭調解成立(尚未開始履行),有補償被害人損失之意,並考量被告劉銘傑、徐鉦荏、蔡林尚毅3人各自就本案犯行之參與程度、犯罪所得利益、智識程度(劉銘傑自述國中畢業,然戶籍資料登載為大學肄業;徐鉦荏為高職畢業;蔡林尚毅為大學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劉銘傑、蔡林尚毅均自述家庭經濟狀況普通,徐鉦荏自述 勉持 )、 素行 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定其執行刑。
四、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被告3人因本案犯行所分得之現金為渠等之犯罪所得,雖上述
群組對話中共同被告吳竑霈曾稱6人平分領得之贓款,惟共同被告吳竑霈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共得款94萬元,『北雁』拿走一半,其他人大約分94,000元」等語(見偵11956卷第305頁),與上開群組內所述分贓方式不同,且也與被告劉銘傑、徐鉦荏、蔡林尚毅所述金額不同,是尚難逕依上開群組對話或共同被告吳竑霈之證述而認定被告劉銘傑、徐鉦荏、蔡林尚毅本案之犯罪所得。而被告劉銘傑、徐鉦荏、蔡林尚毅分別供稱自己在「金時代洗車場」獲得之款項為4萬多元、8萬元、4、5萬元左右(見本院卷二第169至170頁),復無其他證據可證被告劉銘傑、徐鉦荏、蔡林尚毅本案之犯罪所得逾越上述金額,依有疑惟利被告原則,認被告劉銘傑、徐鉦荏、蔡林尚毅本案之犯罪所得分別為4萬元、8萬元、4萬元,均應依刑法第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等人提供證人傅懋璿彰化銀行帳戶部分,因未成功領得詐欺贓款,復無證據可證被告劉銘傑、徐鉦荏、蔡林尚毅就此部分犯行獲有任何利得,是無沒收犯罪所得之問題。
㈢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手機1支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分別為被告劉銘傑、蔡林尚毅所有,且均有供本案聯繫之用等情,業據被告劉銘傑、蔡林尚毅供述在卷(見偵11956卷第10至11頁、第215頁;本院卷二第142頁),且有上開LINE對話截圖在卷可憑,堪認前揭手機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參與犯罪組織罪)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銘傑、蔡林尚毅、徐鉦荏上開犯行中之首次犯行,均另涉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後段之參與組織罪嫌云云。
二、惟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該條例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該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所謂之「參與」犯罪組織,係指參加上述性質之犯罪組織而言。倘行為人並無加入犯罪組織之意思,實際上亦不存在上述性質之組織,自不能以參與犯罪組織罪相繩。查共同被告吳竑霈雖於上開LINE群組對話中提及本案「尻水」行為由其主導,然由上開對話內容可見吳竑霈就「尻水」相關事務仍有與被告劉銘傑、蔡林尚毅、徐鉦荏等人討論後才決定,或甚至是由被告劉銘傑、蔡林尚毅直接下指令,是難認共同被告吳竑霈與被告劉銘傑、徐鉦荏、蔡林尚毅之間有明確之層級、分工,也無任何證據可認其等有組成「具有持續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且其等係欲攔截「北雁」所屬詐欺集團所詐得款項,而提供證人傅懋璿之帳戶,並非基於與該詐欺集團共同為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主觀犯意,是自不能認為其等有加入「北雁」所屬詐欺集團之意。從而,難認被告劉銘傑、徐鉦荏、蔡林尚毅確有參與犯罪組織之主觀犯意與客觀行為,自均不得論以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參與犯罪組織之罪。此部分本應為被告劉銘傑、徐鉦荏、蔡林尚毅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上開經本院認定有罪之首次犯行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叁、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吳竑霈於110年4月前某時許,招募被告劉銘傑、蔡林尚毅、徐鉦荏等人共同組成3人以上,以配合其他犯罪集團實施詐術、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為目的之組織,被告林金疄則於不詳時間起,基於參與組織之犯意,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綽號「北雁」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等所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洗錢犯罪牟利等罪,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詐欺集團,吳竑霈、被告劉銘傑、蔡林尚毅、徐鉦荏、林金疄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集團從事詐欺本質、來源、去向、所在等犯意,於110年4月間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12樓之7被告徐鉦荏租屋處,向證人傅懋璿索討其名下之上開彰化銀行帳戶、中信銀帳戶,提供給被告林金疄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等所組成之詐欺集團配合作為洗錢帳戶,嗣因遭證人傅懋璿誆騙並未收受匯入款項,惟證人傅懋璿實有收得他人匯入之款項,並自行向彰化銀行辦理帳戶掛失,逕於110年4月26日在彰化銀行北新分行將75,000元款項提領出,因認被告劉銘傑、蔡林尚毅、徐鉦荏、林金疄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等罪嫌,被告林金疄就此部分併涉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後段之參與組織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三、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劉銘傑、蔡林尚毅、徐鉦荏、林金疄涉犯上述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嫌,然公訴人就匯入證人傅懋璿上開彰化銀行帳戶之75,000元究竟因何緣故而匯入、匯款者為何人等節均未查明,是否確實有人因被詐欺而匯入該75,000元之相關證據付之闕如,吳竑霈、被告劉銘傑、蔡林尚毅、徐鉦荏、林金疄就此亦均否認涉有加重詐欺、洗錢犯行,自無從認定該75,000元係詐欺贓款,遑論以此款項認定被告劉銘傑、蔡林尚毅、徐鉦荏、林金疄參與或配合「北雁」及所屬詐欺集團而為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當亦不能併認被告林金疄涉有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本院依據公訴意旨所指之證據資料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認不能證明被告劉銘傑、蔡林尚毅、徐鉦荏、林金疄有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犯行,依法自均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牟芮君偵查起訴,檢察官高怡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虹翔
法官陳冠中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編號被害人詐騙手法匯款時間匯入款項(新臺幣)匯入帳戶1林淑娟(未提出告訴)假投資110年5月27日下午2時41分80,000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傅懋璿)2陳佳伶假投資110年5月28日下午1時42分257,843元3吳怡瑱假投資110年5月27日上午10時56分1,767,491元4羅雅琴假投資110年5月27日下午1時14分100,000元5蕭妤馨假投資110年5月28日下午1時8分10,000元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傅懋璿)110年5月28日下午1時9分60,000元6顏聖儒假投資110年5月28日下午12時32分20,000元7許家瑜假投資110年5月28日晚間7時55分50,000元110年5月28日晚間7時58分50,000元8趙若辰假投資110年5月28日晚間8時15分50,000元110年5月28日晚間8時17分50,000元9姜宜岺(未提出告訴)假投資111年5月28日下午12時32分19,985元10蔡正裕假投資111年6月2日下午1時43分800,000元11楊羽喬假投資110年6月2日下午2時48分100,000元12戴汝庭假投資111年5月28日晚間6時4分50,000元111年5月28日晚間6時5分20,000元111年5月28日晚間6時7分50,000元111年5月28日晚間6時7分30,000元13陳玫瑄假投資110年5月28日下午12時21分30,000元附表二編號行為人對應之犯罪事實罪名與宣告刑、沒收1劉銘傑共同提供傅懋璿中信銀帳戶給詐欺集團使用及攔截領出贓款部分劉銘傑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劉銘傑共同提供傅懋璿彰化銀行帳戶給詐欺集團使用,然未成功領出贓款部分劉銘傑共同犯洗錢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3徐鉦荏共同提供傅懋璿中信銀帳戶給詐欺集團使用及攔截領出贓款部分徐鉦荏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徐鉦荏共同提供傅懋璿彰化銀行帳戶給詐欺集團使用,然未成功領出贓款部分徐鉦荏共同犯洗錢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5蔡林尚毅共同提供傅懋璿中信銀帳戶給詐欺集團使用及攔截領出贓款部分蔡林尚毅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扣案之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蔡林尚毅共同提供傅懋璿彰化銀行帳戶給詐欺集團使用,然未成功領出贓款部分蔡林尚毅共同犯洗錢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扣案之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