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854號原告 陳佳伶 被告 傅懋璿
劉銘傑 蔡林尚毅 上列被告3人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02號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虹翔
法官陳冠中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