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75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 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乙○○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就非財產訴訟部分(即離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三千元。就財產權訴訟部分(即請求慰撫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萬零九百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三千九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賴淵瀛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