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3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五日所為之交通事件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五中第八列、倒數第三、四列內關於「二萬五千萬」之記載應更正為「二萬五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理由欄五中第八列、倒數第三、四列內關於「二萬五千萬」之記載係屬誤載,應更正為「二萬五千」之記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交通法庭法官王世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