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附民字第207號原告乙○○
甲○○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 律師被告丙○○
超豐企業行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林美春 上列被告丙○○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向被告丙○○、超豐企業社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許金樹
法官洪俊誠法官劉國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