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641號聲請人 蔡銘純 代理人 周尚毅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蔡叔穎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6,88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5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1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16人×10份=6,88
0元)。
二、請聲請人就下列事項如實說明:㈠聲請人是否曾由法院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㈡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債務種類、金額為何
?提出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借據等件)。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請依每多1位債權人預納430元郵務送達費用計算。
㈢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108年9
月26日回溯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㈣聲請更生前2年(自106年9月26日至108年9月25日止)
有無從事無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明知其情事?㈤債務人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有,該契約成立生效
之時間、相對人及履行期間及契約內容分別為何?
三、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590萬0,735元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又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金融達成前置協商調解之詳細原因?
四、請聲請人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報表編號:PLR1)、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
五、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來源為何?請提出108年9月至陳報月之所有收入情形及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等)。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5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最近3個月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房租、水、電、瓦斯等)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請敘明原因理由。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聲請人陳報之汽車、機車「車號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九、支出:聲請人陳報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規定,惟仍請就
1.聲請前兩年之情形,列表分別就各項目說明其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不以此為限)據實向法院陳報。
2.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聲請更生時(即108年9月26日)起,平時支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例如:房租、電費、水費、手機費、勞保費、健保費、交通費等相關費用(以列表方式),並逐項臚列為「表格」後,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並同時檢附支出上開費用之匯款紀錄、統一發票、收據、單據以資證明,以供本院審酌聲請人之支出狀況。
十、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所有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一、請聲請人列表提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十二、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6年9月26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四、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6年9月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執行名義。
十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
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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