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執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執字第56號聲請人 許嘉玲 相對人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邱明宗 、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余景登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前經解散進行清算程序,因有無法召開股東會選任清算人之情事,經利害關係人即相對人公司之監察人 莊美鳳 聲請本院為相對人公司選派清算人,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字第20號裁定選派余景登律師為清算人,有該裁定影本存卷可稽,是本件應以清算人余景登律師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而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勞動法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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