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號上訴人即原告富琪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愛珠 、 李秋蓉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4萬6,050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