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0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愛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均含包裝袋,驗後淨重合計參點柒柒參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愛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俱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8878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1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2包經送檢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2.376公克及1.397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2年3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742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133號卷第47頁)存卷可佐,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