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6號原告亞洲忠孝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季庭 訴訟代理人 林哲弘 律師被告鼎立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國隆 訴訟代理人 陳煜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20日上午9時,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