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1474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于蕊嘉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被告 文薰鎂 (原名 文賜貞 )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474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下午2時1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參和
書記官沈佩霖
通譯閔國湘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七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沈佩霖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