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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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610號

原告 謝美玉

謝乾隆

兼上1人

訴訟代理人 謝罔

被告 謝森泉

謝竣偉

謝炎材

謝錯圳

謝明興

謝清風

兼前列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謝森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清風等間請求確認共有物分割協議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於起訴狀雖記載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4,000元,惟本件原告起訴之訴之聲明有數項,原告應於7日內就各訴之聲明陳報原告因該訴之聲明所受之利益,俾由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兩造間於109年2月20日就原臺南市○○區○○○000地號土地之分割協議不存在之確認利益金額若干?並提出其依據及計算明細,如未陳報,則以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認定之。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兩造間於109年2月26日就臺南市○○區○○○000地號、887-1地號土地之分割協議不存在之確認利益金額若干?並提出其依據及計算明細,如未陳報,則以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認定之。

三、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就前項土地於臺南市○里地○○○○○○○號109年普字第018180號、登記原因:共有物分割之移轉辦理塗銷部分,應陳報被告就上開應塗銷之土地交易價值若干?塗銷後原告所得利益若干?並提出其依據及計算明細,如未陳報,則以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認定之。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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