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小字第369號
上訴人即原告 彭建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靜純 間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鍾嘉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小字第369號
上訴人即原告 彭建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靜純 間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