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1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145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簡伊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如帳務查詢明細表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