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1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1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142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泓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泓沐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發文日期民國111年2月25日111年度司執助丑字第1375號薪資移轉命令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送達回執」影本。
三、請提出第三人 柯惠珊 自111年1月迄同年8月均任職於債人公司之釋明文件(如其所得資料、在職證明等)。
四、請提出債務人收受存證號碼001447號存證信函後之覆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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