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20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昱沛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 陳紆均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貴公司於111年9月16日陳報狀仍未提出)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