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3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囯松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債務人姓名有誤,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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