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緝字第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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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緝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訴緝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條錫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曾德榮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緝字第564、5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陳條錫已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七日死亡,有戶役政查詢資料、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大陸地區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公證處公證書各一紙在卷可稽(本院一百零四年度他字第一五號卷參照),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汪怡君
法官彭康凡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