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996號
原   告  李思葶
上列原告與被告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惟本件原告係因請求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是本件原告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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