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286號
原   告  徐孝芳
代 理 人  蔡欣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殊妙間 因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家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