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勞小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勞小字第14號
原   告  黃欐雅
被   告 富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一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7月4日下
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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