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8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八二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七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陳鳳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振城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商業銀行 松山 分│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壹仟貳佰陸拾元│BU0三三四二二│││││行│││九││├─┼─────────┼─────────┼───────────┼────────┼────────┼──┤│2│家城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商業銀行松山分│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貳萬零肆佰壹拾貳│BU0四0九八九│││││行││元│九││├─┼─────────┼─────────┼───────────┼────────┼────────┼──┤│3│家城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商業銀行松山分│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貳萬零壹拾叁元│BU0四一0二五│││││行│││八││└─┴─────────┴─────────┴───────────┴────────┴────────┴──┘